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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基本特點 日本是實行地方自治的單一制國家,國家政府結構分為中央、地方與基層政府三個層次。根據日本的憲法和法律,日本地方政府(都、道、府、縣,相當于我國的省級政府)與基層政府(市,町,村,相當于我國的縣級政府)均實行地方自治。根據《地方自治法》和《地方分權法》的規定,地方政府擁有地方自治事務專屬權和法定委托事務管轄權。根據日本國家結構的特點和現行法律制度,日本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形成了以食品衛生法、營養改善法、計量法和農林規格法等4部相關法律為核心、中央政府實施決策指導、地方政府實施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框架。 2.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構 日本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中央機構主要是厚生勞動省和農林水產?。ㄇ罢哳愃莆覈l生部,后者相當于我國的農業部)。 (1)厚生勞動?。汉裆鷦趧邮∷鶎偎幤放c食品管理局承擔除食用農產品以外的所有食品的安全衛生管理職責,主要負責有關食品衛生法規、標準、政策與技術規范等制定發布工作,對地方政府承擔的屬地方自治事務范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對地方政府承擔的法定委托事務性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察指導,并對部分中央政府管轄的食品安全管理事務予以審查、確認或許可,如對食品加工企業HACCP的認證等。厚生勞動省在中央派駐都、道、府、縣的機構中有專人負責與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聯絡協調工作。 此外,厚生勞動省根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了國立公共衛生研究所、國立衛生試驗所、國立衛生科學研究所和國立衛生服務管理研究所等各類公共衛生專門機構,從事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調查、研究、檢驗、審查和培訓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工作,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同時設立了若干承擔食品安全審議、評價、咨詢等職能的專家委員會,為決策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法規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3、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構 都、道、府、縣及部分政令市設公共衛生管理與預防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市町、村一級不設此類機構。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性質分,都,道、府、縣及部分政令市政府設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主要有以下三類。 (1)食品安全管理協調部門:各都、道、府、縣根據地方自治條例等地方法規,設有負責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名稱并不統一,職能基本相同。如大阪府廳主管食品安全管理協調的工作部門是府廳健康福利部(相當于我國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該部下設食品衛生課,主要側重食品衛生政策法規的制定、評估、行政指導、協調、督察等食品安全衛生行政管理事務,不承擔具體的食品安全衛生監督執法事務,食品衛生課有食品衛生監督人員22人。大阪府廳健康福利部部長由大阪府知事任命,并對其負責。 (2)食品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各都、道、府、縣均設有公共衛生研究所,負責向府廳其他部門提供公共衛生專業技術服務。公共衛生研究所下設若干食品衛生技術服務部門,開展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實驗室檢驗檢測、培訓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收集分析及提供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等專業技術工作,為府廳食品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健所提供食品安全技術支持與服務。目前全國共有76所公共衛生研究所,所長由地方政府行政長官任命,并對其負責。 (3)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行機構:地方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是各都、道、府、縣及政令市設立的保健所,目前全國共有582所保健所,其中大阪府有15所。保健所屬于地方政府主管公共衛生事務的專業機構,其工作職能類似我國原先的衛生防疫機構。保健所設各類專業實驗室,開展包括食品檢驗在內的日常檢驗工作,大多數食品檢驗任務或技術要求較高的檢驗工作委托公共衛生研究所。保健所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①根據法定委托事務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或產品進行監督檢查;②受理厚生勞動省審批產品、認證企業的申請與初審;③代表地方行政長官對食品經營服務企業進行衛生許可;④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⑤對食品與食品添加劑進行采樣檢驗:⑥對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⑦代表地方行政長官對違法企業進行行政處罰。 各保健所雖互不隸屬,但相互間經常聯系、合作。保健所所長由地方行政長官任命,并對其負責。 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經驗搬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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